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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公告
2009-11-17 15:20  

 

        为落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关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运营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要求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关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基本条件的,可以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受理补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1220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程序登载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www.chinasarft.gov.cn)和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众信息网(www.srftd.gov.cn)上。

201031日起,我局将对我省辖区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证播出的网站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视听节目传播业务。对拒不按要求停止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网站,按照国家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有关程序要求,提请电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

新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经批准方可播出。

特此公告。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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