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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09-09-14 10:1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九年二月六日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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