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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把握宣传舆论导向。 (二)研究并拟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负责并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三)研究并制订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条例、规章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监督管理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管理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管理本省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四)管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消;组织审查在全省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电影生产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运用;研究本省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六)按照省上的统筹规划,对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管理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厅委托,编制全省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全省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全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七)领导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八)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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