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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1)审批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方可申请。
·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2)审批程序:
应向当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3)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1)审批条件: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的宾馆饭店或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方可申请。
·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2)审批程序:
向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3)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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