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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1)审批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电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程序:
  · 申请机构向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业务增项手续。
  · 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须按34号令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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