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机构设置 | 事业概况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管理动态 | 意见与建议 | 科学发展观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
  (1)审批条件: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的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2)审批程序:
  首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电总局及安全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准许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只能使用国家境外卫星电视统一监管平台专用接收设施接收平台信号。
  (3)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
Copyright © 2005 陕西广播电影电视局 版权所有
陕ICP备案号0500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