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机构设置 | 事业概况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管理动态 | 意见与建议 | 科学发展观
 
陕西省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项目审批规范
  项目名称: 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

  项目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4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包含逐级审核意见;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有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6)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节目传送协议一份。)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 韩志安。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现场考察后,根据考察报告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韩志安。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杨松权 逄鲁豫。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逄鲁豫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Copyright © 2005 陕西广播电影电视局 版权所有
陕ICP备案号0500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