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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的管理,以保证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安全可靠传输和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陕西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司及其它经济实体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业务时,应取得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分甲级和乙级两类,持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和分配网络的设计和施工;持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园区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络的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 《许可证》包含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从业凭证,副本为承揽工程的凭证。
第二章 申办《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办理乙级《许可证》: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二、具有独立承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电子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熟悉计算机设计的工程师;8名以上工作熟练的施工人员;1名以上固定的经济师(或会计师)和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五、有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调测的仪器仪表:
1、高频信号发生器;
2、扫频仪:
3、高频示波器;
4、光功率计;
5、测试光源;
6、场强仪;
7、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8、其他设计(施工)工具及办公设备等。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办理甲级《许可证》:
一、具有乙级《许可证》一年以上;
二、具有五个以上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经验 全部工程经验收合 格,取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合格证》;
三、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
四、具有城区和长途光缆设计施工能力,有2名以上电子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4名以上电子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熟悉计算机设计的工程师;12名以上工作熟练的施工人员;1名以上固定的经济师和相关工程管理人员。
五、除具有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仪器仪表外,还应具有下列仪器仪表:
1、DG.DP测试仪;
2、失真度测试仪;
3、光时域反射仪;
4、光纤熔接机等。
第三章 申办《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办理乙级《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申办理由、目的,申办单位的人员、设备、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情况说明)。
二、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人员用工合同。
四、高级、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
五、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附开户银行帐号。
六、办公场地的有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文件等)。
七、主要技术设备的(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审验合格证(或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甲级《许可证》的单位,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之外,还须 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乙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 完成的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合格证书。
三、 城区和长途光缆设计、施工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从受理报送齐全申办材料时算起,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考察、 审批,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不合格者,书面通知到申办单位。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须接受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让、转借。
第十三条 持《许可证》出省从业时,应主动到当地省(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并服从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持外省(区、市)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业务时,须到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每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 年度审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审验申请表;
2、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
3、工程竣工测试、验收意见;
4、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及培训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许可证》的无效处理:
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无效申请材料和弄虚作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许可证》即为无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一个有效年度内,同一个法人单位只能持有一个《许可证》(甲级或乙级),同一个法人单位同时持有两个以上《许可证》者,所有《许可证》即为无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所有持证单位在完成了承接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的设计工作后,设计方案必须经技术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所有持证单位在陕承接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验收,合格者发给《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凡涉及吊销《许可证》的,一律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
一、 发现转让、租借《许可证》者,吊销《许可证》;
二、 违反工程合同,使用劣质、不合格元器件进行工程施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无条件为用户更换合格元件、器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
三、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又不听警告、不予修复者,令其进行返工,并暂扣《许可证》,直至合格;
四、 工程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者,必须为用户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吊销其《许可证》 ;
五、 无证从业、使用假《许可证》或无效《许可证》从业者,视为违法行为,一律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理》第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处理,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必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如发生丢失,应从丢失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内重要报纸刊登《许可证》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部门写出书面检查。经发证部门同意后,可申请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5日发布的《陕西省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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